标志设计原则(十一)识别性原则
识别性是商标的最基本功能。标志的特殊性质和作用,决定了标志的形式法则和特殊要求,这就是标志应该具备各自独特的个性,不允许丝毫的雷同。
著名学者阿恩海姆·鲁道夫说:“任何一种作品的内容都必须超出作品所含的那些个别表象。”也就是说,作品形象必须具备一定诱惑力,使人们的认识向作者需要的方向去集中。鲜明生动的形象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,让人回味,并在回味中得到一种心理上的享受。标志作品应该像旗帜一样鲜明、醒目而有力。
个性特色越鲜明,视觉表现的感染力就越强;刺激的程度越深,保持的时间就越长识别性是标志的基本特征。标志作为一种特定的符号,以个性化的视觉形态来强调识别性,除隐形标志外,绝大多数标志设置的目的都是获取公众的认识和记忆,因此色彩强烈醒目、图形简练清晰是标志通常具有的特征。但标志是个有限的载体,它不可能传达出无限多的信息,识别性主要通过标志理念和个性的突出,形式的新颖和强烈的视觉效果来体现行业的特征。
例如第21届大学生运动会标志,从标志图形上即可理解其代表的运动性和活力,“21”演变成火炬造型,但又具有数字“21”的识别性。

标志设计原则(十一)识别性原则